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0年小上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小上字第三二號
上訴人乙○○被上訴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十六日本院彰化簡易庭八十九年度彰小字第一八五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小額程序第一審裁判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應於上訴狀內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等事項,其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提出理由書於管轄之地方法院合議庭,未提出者,法院無庸命其補正,由管轄之地方法院合議庭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五、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三十二第二項準用同法第四百七十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於民國九十年六月五日提起上訴,雖於上訴狀載明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但並未表明上訴理由,迄今已逾二十日,未見其補提出理由書具體說明上原審判決違背何項法令條款。揆諸首揭說明,其上訴難認為合法,應以裁定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三十二第二項、第四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一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審判長法官何志通~B法官林慧英~B法官陳正禧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鄭秀鑾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