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53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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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5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531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方盈智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1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方盈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方盈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判決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
二、經查:受刑人經法務部於民國103年3月14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前揭函文、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附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3月18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林臻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琄琄中華民國103年3月19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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