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20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О六五號
被告乙○○具保人甲○○右被告因竊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乙○○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三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始未諭知被告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古振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馮欽鳳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