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20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九四號
原告乙○○
丙○○○右原告與被告高雄榮民總醫院、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五日內以書狀說明未提出準備書狀之理由。
理由
一、按審判長如認準備言詞辯論之準備尚未充足,得定期間命當事人就準備言詞辯論之事項依第二百六十五條至第二百六十七條之規定,提出記載完全之準備書狀;當事人未依前述規定提出書狀者,法院得依職權命該當事人以書狀說明其理由。當事人未依前項規定說明者,法院得準用第二百七十六條之規定,或於判決時依全辯論意旨斟酌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八條之一第三項及第二百六十八條之二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曾於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七日命原告於十日內提出前開準備書狀,原告於八十九年八月九日收受該通知,迄未提出,爰依首揭規定,命原告以書狀說明未如期提出準備書狀之理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八條之二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五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郭貞秀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五日~B法院書記官胡美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