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130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3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三О七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被告丙○○右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甲○裁定如左:
主文乙○○、丙○○均自民國捌拾年玖月拾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乙○○、丙○○因強盜等案件,經甲○認為所犯強盜及搶奪罪嫌重大,且有反覆實施搶奪犯行之虞,有羈押之必要,而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六款之規定,於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三日執行羈押。
二、茲甲○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三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五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黃三友
法官陳威龍法官卓立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甲○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家宏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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