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219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一九二號
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乙○○
丙○○丁○○戊○○○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事實理由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五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B法官吳進寶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B書記官劉佳娟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五日附表一:(借、墊款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明細表)┌─────────┬─────┬─────┬───────────────┐│金額(新台幣)│利息起算日│利率│違約金│├─────────┼─────┼─────┼───────────────┤│一、一八0、000│自⒏起│年息百分之│自年⒐月日起至清償日止,逾│││至清償日止│九.0二五│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之│││││一成,逾期超過六個月者,依上開│││││利率之二成計付違約金。│├─────────┼─────┼─────┼───────────────┤│一、三三0、000│自⒏起│年息百分之│自年⒐月日起至清償日止,逾│││至清償日止│九.0二五│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之│││││一成,逾期超過六個月者,依上開│││││利率之二成計付違約金。│├─────────┼─────┼─────┼───────────────┤│六七0、000│自⒏起│年息百分之│自年⒐月日起至清償日止,逾│││至清償日止│九.0二五│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之│││││一成,逾期超過六個月者,依上開│││││利率之二成計付違約金。│├─────────┴─────┴─────┴───────────────┤│合計:共叁佰壹拾捌萬元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