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度易緝字第19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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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易緝字第19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易緝字第一九八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七十二年度偵字第一二七五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免訴。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案件時效已完成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二款定有明文。
三、公訴人認被告甲○○右開詐取告訴人乙○○新台幣(以下同)一百十五萬三千二百四十六元行為,係犯詐欺罪嫌;經查,該條項之罪最高法定刑為五年,其追訴權時效期間,依刑法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為十年,被告因逃匿,經本院通緝,致審判不能進行,應一併計算該項追訴期間四分之一,及自民國七十二年十月六日起至七十三年五月九日檢察官偵查、本院審理而時效不進行之期間,合計為十三年一月三日,而被告自行為時(七十一年十二月十九日)迄今,已達十七年八月,顯已逾追訴期間,其追訴權時效業已完成,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免訴之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二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五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曾逸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許玉城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