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8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8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搶奪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863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搶奪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伍年陸月拾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涉犯搶奪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所犯罪嫌重大,且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第6款規定,自民國95年3月17日起羈押在案。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而被告自95年1月9日起至同年月16日止,一星期內犯下搶奪案件3次、攜帶兇器竊盜案件4次,上開犯行業經本院於95年5月4日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0月、1年,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9月確定,是被告涉犯搶奪、加重竊盜罪之犯罪嫌疑重大,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本院經訊問後,認被告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仍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5年6月17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6月15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楊筑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6月15日
書記官林靜慧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