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23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証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2345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聲請沒入保証金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秀暖 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肆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停止羈押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乙○○前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肆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茲以該被告於該署94年度執字第12653號案件執行時逃匿,有該署執行傳票送達證書1紙、追保函及送達證書1紙、拘票暨拘提報告書1份及保證金收據影本1份附卷可稽,且被告迄今仍逃匿中尚未到案執行一節,亦經本院依職權查證屬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份附卷足憑。從而,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予以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6月15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蔡廣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6月15日
書記官周祺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