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上更(一)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5年度上更(一)字第6號上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郭美娟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玖拾伍年捌月叁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2項之罪,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嫌疑重大,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於民國95年1月3日執行羈押,嗣經2次延長羈押,至95年8月2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以前開執行羈押之原因仍然存在,認為尚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予延長羈押期間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7月27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林照明
法官蔡名曜法官唐光義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麗珍中華民國95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