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訴訟判決 95年度虎小字第61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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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5年3月27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零柒佰柒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
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九點九九計算之
利息,暨自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
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0 日
虎尾簡易庭
法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
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日
書記官蘇靜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