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員補字第46號
原 告 冠德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亘茂實業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
費新臺幣貳仟捌佰陸拾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彰化縣○○鎮
○○路○○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及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邱柏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