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95年度員補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員補字第46號
原   告 冠德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亘茂實業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
費新臺幣貳仟捌佰陸拾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彰化縣○○鎮
○○路○○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及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邱柏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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