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95年度沙補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沙補字第72號
原   告 甲○○
送達代收人 乙○○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仲順工業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萬元,應繳裁判費新
   臺幣壹萬零玖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玖仟玖佰元。
 ⑵、提出被告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一
   件。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
  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梁堯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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