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5年度南小字第533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南小字第533號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
中華民國95年4月10日下午2時3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
庭二十七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鄭彩鳳
  書記官 凌昇裕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捌仟捌佰肆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伍
萬零陸佰零陸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日息萬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息總額百分之十計算之
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凌昇裕
           法 官鄭彩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凌昇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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