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5年度南小字第521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南小字第521號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
中華民國95年4月10日下午3時17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
易庭簡易第十六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李杭倫
  書記官 林賢慧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萬捌仟陸佰陸拾元,及其中新台幣
伍萬捌仟玖佰捌拾貳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即年息百分之
十八點二五),及按上開利息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5年4月1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林賢慧
           法 官李杭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華民國95年4月10日
           書記官 林賢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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