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6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6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640號上訴人同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即原告法定代理人 簡昭政 被上訴人 孫志鴻 律師即 謝天福 之遺產管理人即被告 施洪淑釵 上列當事人間105年度訴字第640號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5,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75,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訴人之上訴聲明第二項誤載,請補正;另併請補正上訴理由到院。
中華民國105年12月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玉心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12月8日
書記官王立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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