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115號原告 張呂翠華 訴訟代理人 紀錦隆 律師訴訟代理人 林宏政 律師被告 張進賜 被告 莊張春美 兼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曾張娥 被告 張郭錦鳳 被告 張耀云 被告 張皓翔 被告 張宏如 被告 張進標 訴訟代理人 康進益 律師訴訟代理人 康鈺靈 律師被告 張春菊 被告綠化環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福松 訴訟代理人 黃頌善 律師訴訟代理人 陳瓊蓉 被告 張佑偉 被告 張佑齊 兼上二人被告 張林麗珠 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由本件原告於民國105年11月29日言詞辯論後始遞狀陳報其漏未主張之買賣價金及債務不履行之賠償金320萬元,而原告就備位聲明之請求係主張被告張進標等人,應賠償與被告綠化環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之買賣價金新臺幣(下同)5,408,700元,然於民事爭點整理狀中陳稱至少應賠償160萬元,則原告之請求所核算之標準為何不明,且未經被告表示意見,並為辯論,爰再開本件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5年12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嘉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5年12月6日
書記官莊豐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