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聲再字第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聲再字第125號聲請人 陳文德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宜祥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間遷讓房屋再審事件,對於本院105年度聲再字第76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5條準用同法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2月9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李國增
法官王幸華法官胡宏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2日
書記官廖逸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