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8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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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3年建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建字第81號原告 蘇名彥 即威翔消防器材工程行訴訟代理人 張文雪 律師被告上正消防器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雅堯 訴訟代理人 李明益 律師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1月17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5年12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文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6日
書記官黃昰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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