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69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69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26934號債權人高雄市燕巢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莊璨隆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江秀蓁 (原名: 江秀梅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貴會自民國103年9月1日起至103年10月31日止,按年利率0.271﹪計算違約金之依據為何?(該期間之利息利率為
2.31﹪)中華民國105年12月1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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