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審易字第173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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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審易字第17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審易字第1734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薛丁貴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1月26日所為之羈押處分(押票一式5聯),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製作之一○五年度審易字第一七三四號押票(壹式伍聯),關於案由欄之「中華民國105年度審易字第1738號」之記載,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05年度審易字第1734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被告薛丁貴因竊盜案件,經本院值班法官於民國105年11月26日訊問時坦承犯行,足認其涉犯竊盜罪之犯罪嫌疑重大,又係經通緝到案,復自陳目前無家人、朋友,有逃亡事實,有羈押必要,而於105年11月26日為羈押處分在案。惟該押票關於案由欄之記載原應記載為「中華民國105年度審易字第1734號」,卻誤載為「中華民國105年度審易字第1738號」,顯係誤寫,揆諸前開說明,茲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2月8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林英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12月8日
書記官李燕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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