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89年度雄小字第1960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雄小字第一九六О號
  上 訴 人 甲○○
  被 上訴人 乙○○
右當事人甲○○間給付扶養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四日本
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十八條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
  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伍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一日送達上訴人甲○○收受,有送達
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後段、第九
  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官郭慧珊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孟瑩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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