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2年台上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一、台 陳柏仁 等與農業部農田水利署新竹管理處間請求損害賠償聲明承受訴訟事件。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台上字第40號上訴人陳柏仁
陳惟政 陳沛琪 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 邱紫君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律民 律師( 法扶 律師)被上訴人農業部農田水利署新竹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林賢正 訴訟代理人 鄭洋一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12年度台上字第40號),被上訴人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准由農業部農田水利署新竹管理處為被上訴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新竹管理處之承受訴訟人。
理由本件原被上訴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新竹管理處,於民國112年8月1日改制為農業部農田水利署新竹管理處,有行政院令函可稽,其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0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陳玉完
法官邱瑞祥法官游文科法官管靜怡法官陳麗玲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郭金勝中華民國113年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