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2年度台聲字第22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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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2年台聲字第2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罪定應執行刑聲明不服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台聲字第222號聲明人 陳誌清 上列聲明人因偽造文書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2年11月22日駁回其再抗告之裁定(112年度台抗字第1642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理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陳誌清因偽造文書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所為駁回其抗告之裁定,向本院提起再抗告,經本院以無理由予以駁回後,復具狀聲明不服,顯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英勇
法官鄧振球法官楊智勝法官林怡秀法官林庚棟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怡靚中華民國112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