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87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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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2年台上字第28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分割遺產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台上字第2874號上訴人 石瓊玲 訴訟代理人 謝菖澤 律師
蘇淑珍 律師被上訴人 謝石瓊容 訴訟代理人 洪茂松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5月17日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第二審判決(110年度重家上字第14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按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預納裁判費。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據預納裁判費。其雖同時以無資力為由,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該項聲請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台聲字第720號裁定駁回,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2年9月11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茲已逾相當期間,上訴人仍未繳納裁判費,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規定,可認其明知上訴要件有欠缺,爰不定期間命補正,逕以裁定駁回之。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0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鄭雅萍
法官張競文法官王本源法官賴惠慈法官王怡雯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吳依磷中華民國113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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