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7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7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租賃房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788號原告 林英彪 被告 羅朝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房屋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一千元。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六十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六千五百元,原告僅繳納一千元,尚不足五千五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五千五百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信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7年3月31日
書記官張珮琪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