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7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7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771號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楊玓 被告 周禮 添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原告除已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外,尚有其餘裁判費44,456元未據繳納,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1月30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6年12月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9頁),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3至27頁),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3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黃繼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7年3月31日
書記官黃伊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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