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100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100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1004號聲請人 潘同裕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憑證,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民國一0六年度司催字第五三七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憑證,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憑證無效。
理由
一、上開憑證,經本院以一0六年度司催字第五三七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一0六年八月十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9月2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洪文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9月21日
書記官顏子薇┌───────────────────────────────────┐│附表:106年度除字第1004號│├──┬───────┬──────┬──────────┬──┬───┤│編號│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001│富邦證券投資信│富邦店頭證券│12-D00-00-0000000-0│1│1000│││託股份有限公司│投資信託基金││││├──┼───────┼──────┼──────────┼──┼───┤│002│富邦證券投資信│富邦店頭證券│12-D00-00-0000000-0│1│1000│││託股份有限公司│投資信託基金││││├──┼───────┼──────┼──────────┼──┼───┤│003│富邦證券投資信│富邦店頭證券│12-D00-00-0000000-0│1│1000│││託股份有限公司│投資信託基金││││├──┼───────┼──────┼──────────┼──┼───┤│004│富邦證券投資信│富邦店頭證券│12-D00-00-0000000-0│1│1000│││託股份有限公司│投資信託基金││││├──┼───────┼──────┼──────────┼──┼───┤│005│富邦證券投資信│富邦店頭證券│12-D00-00-0000000-0│1│1000│││託股份有限公司│投資信託基金││││├──┼───────┼──────┼──────────┼──┼───┤│006│ 野村 證券投資信│野村鴻運證券│32D19X00000000│1│1000│││託股份有限公司│投資信託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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