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7年司拍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拍字第23號聲請人 陳文榮
一、上列聲請人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因已知相對人已死亡,故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提出相對人 李水溢 (Z000000000)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
表及其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並向相對人李水溢之最後戶籍地地方法院查明其繼承人是否有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以明熟為合法相對人。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9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郭山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