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16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一六七三號
原告光和耐火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蒼顥 送達代收人 謝天仁 律師
一、原告因給付貨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貫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時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捌拾伍萬捌仟玖佰壹拾壹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捌仟伍佰玖拾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捌仟伍佰肆拾陸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七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文衍正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七日~B法院書記官劉飛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