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27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二七四八號
聲請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受刑人因搶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甲○○前犯搶奪、竊盜等罪,經臺灣台北、板橋地方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五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四日以法九0矯字第0二八0五六號函核准假釋,刑滿日期為九十一年三月十二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十二日,而刑期終了日期為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八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七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陳永來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明媚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