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嘉簡字第341號
原 告 張宗一
被 告 以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永松
上列原告與被告以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
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萬元
,應繳裁判費188,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外,
尚應補繳187,500元。
三、經本院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5年
5月2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
正,亦有本院簡易庭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按,其訴顯難認為合
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6月8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林中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6月8日
書記官王立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