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04年度六小字第174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六小字第17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正義
訴訟代理人  楊名琴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石呈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4月14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經
本院以裁定限令該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
定業於民國105年5月17日送達該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
在卷可稽。
二、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此亦有本院斗六簡易庭詢問簡答表、
裁判費答詢表等件在卷可稽,是上訴人之上訴為不合法,應
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6月8日
斗六簡易庭法官温文昌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雲林縣斗六市○
○路○○號)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6月8日
書記官蕭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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