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投簡字第115號
原 告 高振耀
被 告 許瓊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5月26日言詞
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略以:兩造為男女朋友關係時,因被告欲購車
、出國,所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41萬元(下稱系爭
借款),且因被告聲稱會還款,故未立任何憑據。兩造於民
國103年2月間分手時,因被告當時無工作,所以原告以通
訊軟體LINE傳訊息與被告表示不用償還系爭借款,但後來原
告於104年5月間再以通訊軟體LINE向被告索取系爭借款時
,被告卻又向原告承諾將來有錢時會清償系爭借款,嗣後又
於104年7月2日承諾將於同年10月開始陸續清償借款。爰
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被告應給付
原告41萬元,及自支付命令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被告確實有向原告借貸系爭借款,並有取得現金
41萬元,惟於103年2月間兩造分手而被告表示欲返還系爭
借款時,原告已於通訊軟體LINE上表明無須返還系爭借款,
免除被告就系爭借款之債務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院之判斷:
㈠經查,原告起訴主張兩造為男女朋友關係時,被告向其借貸
並取得系爭借款,惟未立有任何憑據;而兩造於103年2月
間分手時,原告曾以通訊軟體LINE向被告表示不用償還系爭
借款,但後來原告於104年5月間再以通訊軟體LINE向被告
索取系爭借款時,被告曾承諾將來有錢時會清償系爭借款,
並於104年7月2日以通訊軟體LINE承諾將於同年10月開始
清償系爭借款之事實,業經被告未為爭執,並有原告提出兩
造於104年5月至7月間之通訊軟體LINE聊天紀錄影本、兩
造於104年10月、11月間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見
本院卷第5頁至第13頁),應堪信為真實。
㈡惟查,原告另主張被告應返還系爭借款等節,為被告所否認
並置辯如上,爰就兩造上開爭執之事項,認定並論述如下:
⒈按債權人向債務人表示免除其債務之意思者,債之關係消滅
。民法第343條規定甚明。次按債權人向債務人表示免除債
權之全部或一部者,則其全部或一部債之關係即應消滅,債
務人對於免除部分之債自得為消滅之抗辯;而債務免除係債
權人向債務人免除其債務之單獨行為,於其免除之意思表示
達到債務人時,即生免除效力,固無待於債務人之承諾或另
與債務人為免除之協議(契約),然必以債權人有向債務人
免除債務之意思表示為依歸(最高法院20年上字第703號民
事判例意旨、81年度台上字第2871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
⒉經查,原告於103年2月間兩造甫分手時,曾以通訊軟體LI
NE傳訊息「錢的部分妳就留著用吧!雖然身上剩不多,但妳
更需要那些,妳就留著吧」、「我不收妳也拿我沒輒」、「
我給妳就是妳的我也不會拿回來」等語與被告之事實,業經
被告提出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為證(見本院卷第44頁
),且經原告於本院105年5月26日言詞辯論期日說明傳上
開訊息即為就系爭借款不向被告追討,被告不用還系爭借款
之意思等語綦詳,有上開期日之言詞辯論筆錄在卷可佐(見
本院卷第49頁反面、第50頁),足見原告於103年2月間業
已將免除系爭借款之意思表示達到被告,兩造就系爭借款所
生債之關係即應消滅,被告自得就已免除之系爭借款之債為
消滅抗辯,原告請求被告清償系爭借款等節,即難認為有理
由。
⒊又原告雖主張被告曾再向原告表示願意償還系爭借款,故被
告就系爭借款仍有清償之責任等語。惟揆諸前揭說明之意旨
,因債之免除係債權人向債務人免除其債務之單獨行為,故
在原告於103年2月間將免除系爭借款之意思表示以通訊軟
體LINE達到被告時,兩造就系爭借款所生債之關係即已消滅
,縱被告當時未同意債之免除,事後又表示願意償還系爭借
款,亦不影響系爭借款所生之債已消滅之事實。是被告既已
就系爭借款所生之債為消滅抗辯如上,原告請求被告清償系
爭借款等節,即無理由。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原
告41萬元,及自支付命令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等節,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經本院逐
一審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
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05年6月8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張家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並向本院繳足上訴裁判費
。
中華民國105年6月8日
書記官連歆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