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5年度士交簡附民字第1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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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5年度士交簡附民字第19號
原   告  苗呈麒
被   告  何奕辰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5年度士交簡字第281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於民國104年3月19日上午8時20分許,駕
車行經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因被告之過失發生車
禍,陷入昏迷,最後送內湖三軍總醫院救治,原告受有醫療
費用、車輛損壞維修費、工作損失之損害,爰依侵權行為之
法律關係起訴請求被告賠償,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65,7
50元。
二、經查,本件105年度士交簡字第281號刑事案件已於105年
3月31日判決在案,依刑事訴訟法第488條規定提起附帶民
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
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則本件原告提起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其起訴狀係於105年5月16日始寄達本
院,有蓋本院收狀章之附帶民事起訴狀在卷可查。原告起訴
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05年6月8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官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符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105年6月8日
書記官蔡明純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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