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潮補字第474號
原告 張清全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毓琳 等6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㈠、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㈡、請具狀 陳明 借款人為何人?
㈢、請具狀陳明本件原告得請求被告連帶給付之法律上依據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6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6日
書記官洪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