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12年度潮補字第474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潮補字第474號

原告 張清全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毓琳 等6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㈠、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㈡、請具狀 陳明 借款人為何人?

㈢、請具狀陳明本件原告得請求被告連帶給付之法律上依據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6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6日

書記官洪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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