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補字第101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北補字第1014號原告 連珮淇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信誠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5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9,21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納,即駁回其訴。中華民國112年6月7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法官詹駿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6月7日書記官徐宏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