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0年度嘉簡字第7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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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嘉簡字第72號
原   告  黃春美
上列原告對被告 林炳昌 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前曾聲請對被告
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3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770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3,27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七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林雅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念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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