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6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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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60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柒拾柒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捌仟肆佰貳拾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2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蕭錫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3月7日
書記官林令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