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103年度宜小字第182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宜小字第182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陳林秀花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李永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
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
下同)21,022元(上訴聲明希望賠償28,000元扣除第一審判命被
上訴人賠付金額6,978元,上訴利益為21,022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郭淑珍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附繕本乙份),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
部分不得抗告,上訴人仍應遵期繳納上訴費。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陳靜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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