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板簡字第975號
原 告 許麗雯
上列原告與被告詠利資產開發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
幣(下同)2,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75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斐雯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