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3年度沙簡字第22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沙簡字第221號
上訴人即被告 美弗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德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珠海市寶麗金化妝品有限公司間給
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5月12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上訴裁判
費。查上訴人係就原判決對其不利部分於新臺幣(下同)453,02
4元之範圍內表示不服,應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44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各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4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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