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1年度中補字第103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補字第1038號
原   告  吳建秋
            之5號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陳新彬 發支付
  命令(本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6167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元,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已繳納
  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原告應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施慶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