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聲字第26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62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宣華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間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9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宣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宣華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本院以97年度上訴字第148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年確定在案,於民國98年8月31日送監執行。茲該受刑人經法務部於10
2年8月9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2年8月9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
000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8月15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王復生
法官遲中慧法官魏瑞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佳微中華民國102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