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60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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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聲字第26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60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竇啟宏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核准假釋,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9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竇啟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竇啟宏(1)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4年度易字143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2)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1年度聲字第2304號聲請定應執行刑為5年8月,併科罰金新台幣7萬元確定。於民國98年6月1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2年8月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2年8月9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刑案資料查註記錄表,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8月15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邱同印
法官郭豫珍法官吳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文傑中華民國102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