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61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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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聲字第26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61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秉諺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2年執聲付字第9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秉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楊秉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上訴字第794號判處有期徒刑6年確定。於民國99年5月25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2年8月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8月1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邱滋杉法官孫惠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潘文賢中華民國102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