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60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聲字第26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60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志遠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9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志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志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100年度聲字第242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6月確定,於100年3月22日送監執行後,嗣經法務部於102年8月
9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2年8月9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8月15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王敏慧
法官劉秉鑫法官白光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鴻勳中華民國102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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