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6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聲字第26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62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秀美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9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秀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秀美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96年度重上更㈢字第69號判處有期徒刑2年8月,並經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5134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受刑人於民國101年2月21日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2年8月9日核准假釋,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吳秀美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8月。於101年2月21日送監執行,刑期終結日期為103年10月20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3年9月8日。茲受刑人上開徒刑之執行,業經法務部於102年8月9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受刑人經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8月15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明富
法官陳明珠法官洪于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強梅芳中華民國102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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