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0年度司鳳補字第252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鳳補字第252號
原   告  蔡含蘋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志文 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茲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023,
  900元(即依原告補正之100年房屋稅繳款書所示系爭門牌
  號碼高雄市○○區○○里○○○路○○○號房屋之課稅現值)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197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7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5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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