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092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092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092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相對人即債務人 藍祥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零叁拾壹萬伍仟捌佰叁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7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附表(105年度司促字第10920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55│藍祥旭│自民國105年2│至清償日止│年息2.905%│││40980元││月21日起│││├──┼────┼─────┼──────┼──────┼──────────┤│002│新臺幣47│藍祥旭│自民國105年2│至清償日止│年息2.88%│││74857元││月21日起│││└──┴────┴─────┴──────┴──────┴──────────┘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55│藍祥旭│自民國105年3│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40980元││月22日起││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新臺幣47│藍祥旭│自民國105年3│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74857元││月22日起││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5年度司促字第10920號)
一、緣債務人藍祥旭前為房屋購置需要,向聲請人訂借「房屋購置貸款」及「公股銀行辦理青年 安心 成家購屋優惠專案-財政部青年安心成家方案-第二案」放款借據共2筆,金額分別為新臺幣(下同)5,800,000元整(附表編號1)、5,000,000元整(附表編號2)。
二、依約定借款期限及還款方式:附表編號1:借款期限為30年,自民國100年7月21日起至民國130年7月21日止,於撥貸後前3年為寬限期按月繳息,第4年起分324期,每一個月為一期,依年金法按月於每月21日平均攤還本息。
附表編號2:借款期限為30年,自民國100年7月21日起至民國130年7月21日止,於撥貸後前3年為寬限期按月繳息,第4年起分324期,每一個月為一期,依年金法按月於每月21日平均攤還本息。
三、依借據條款利息之計算:附表編號1:倘借款人對所負之債務,不依期還本付息經本行轉列催收款項,其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之定儲利率指數年率加第二年起之個別加碼年率並加年率1%固定計算。本案轉列催收款項之日期為105年2月21日,當時本行定儲利率指數1.257%(證三)加借款第二年起之個別加碼年率0.648%並加年率1%固定計算後之利率為2.905%(1.257%+0.648%+1%)。
附表編號2:倘借款人對所負之債務,不依期還本付息經本行轉列催收款項,其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之中華郵政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第三年起之個別加碼年率並加年率1%固定計算。本案轉列催收款項之日期為105年2月21日,當時中華郵政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1.235%(證四)加第三年起之個別加碼年率0.645%並加年率1%固定計算後之利率為
2.88%(1.235%+0.645%+1%)。
四、依借據條款違約金之計算: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應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五、債務人藍祥旭應於每月21日繳付本息,上開借款自105年3月21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債務本息,迄今尚欠本金10,315,837元整,依放款借據中第七條約定,債務人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就附表所示之本息、違約金應如數清償,然經聲請人催告清理,迄未蒙置理。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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